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應為送達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號,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後與被告同居於原告之住所,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認兩造夫妻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汐止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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