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癸○○被告己○○
戊○○丁○○子○○丑○○丙○○庚○○辛○○壬○○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