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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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宇涵林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宇涵即林雅雪於民國95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下同)18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7日止累計485,3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43元為本金,318,55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190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宇涵即林│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66,843元│雅雪│9月8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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