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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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家毅 債務人陳 凱生
一、債務人陳家毅、 陳凱生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家毅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凱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3萬8,48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家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0,81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凱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毅、陳│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0816│凱生│2月25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家毅、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816│凱生│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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