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張賜福 被告 簡郭樹柑
簡阿 文 簡亞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川棋 被告 簡阿火
簡阿同 簡阿輝 簡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