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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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松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8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肆張及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郭松山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簽注單4張及六合彩開獎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