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閻炳勳 、 王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尚應補繳捌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