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74號、第10786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應補充為:「…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重新分行帳戶內(詳細金額如附表所示)…」,證據部分並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 柯佑宗 等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三)被告所為既係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未能深思熟慮,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供他人從事詐財犯行,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危害財產交易安全非輕,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告訴人柯佑宗等人所受損害非輕,被告迄未賠償任何告訴人,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本件被告販賣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所得之新臺幣(下同)5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予沒收,但已遭被告花用殆盡,業經被告供承在卷,顯無從宣告沒收原物,自應直接追徵其價額5000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編號│被害人│交付財物時間│交付方式│損失數額││││││(新臺幣)│├──┼─────┼──────┼──────────┼─────┤│1│丙○○│104年12月8日│無摺現金存款至被告國│1萬元│││(告訴人)│15時04分28秒│泰世華商業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戊○○│104年12月7日│於ATM匯款至上開帳戶│3萬元│││(告訴人)││內││├──┼─────┼──────┼──────────┼─────┤│3│ 杜逸萍 │104年12月8日│無摺現金存款至上開帳│3萬元│││(告訴人)│15時5分57秒│戶內││├──┼─────┼──────┼──────────┼─────┤│4│己○○│104年12月7日│己○○委託其弟 潘同銓 │10萬元│││(告訴人)│13時55分36秒│以無摺現金存款至上開││││││帳戶內││├──┼─────┼──────┼──────────┼─────┤│5│柯佑宗│104年12月3日│無摺現金存款至上開帳│2萬元││││13時48分50秒│戶內││├──┼─────┼──────┼──────────┼─────┤│6│乙○○│104年12月8日│匯款至上開帳戶內│3萬元│├──┼─────┼──────┼──────────┼─────┤│7│丁○○│104年12月4日│匯款至上開帳戶內│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