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稑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657號、104年度偵字第15891號、104年度偵字第15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