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 吳宏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財團法人臺灣基│彰化商業│104年10月20日│23,520元│ER-00000000│││督長老教會 馬偕 │銀行 中山 ││││││紀念社會事業基│北路分行││││││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施壽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