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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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朱逸群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重訴 字第 319 號裁定(95.01.23)[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沙調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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