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原告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 朱逸群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