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俊麟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4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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