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邱雅琳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被告 林本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交易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