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畢文光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
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199元,裁判費為1,0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