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45號
原   告  簡惠玉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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