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45號
原 告 簡惠玉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