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吳玉英 原告 林金山 被告 吳美亭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及起訴之法律上依據。
二、訴訟標的價額。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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