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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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633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終結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