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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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義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義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59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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