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鳳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鳳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鳳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78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91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