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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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廖子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007元,及其中新臺幣74,907元,自民國92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2年8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