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6號原告 林銀紅
曾美玉 林宥儀 林遠志 林哲修 張明德 張素菁 張純嘉 林宜青
林潘月娥 林宜瑾 林宜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信煉 被告 林光男
林南宏 林偉廉 林秀娟 林秀芬 張林理密 游致顯 游雅瓏 游喜鈴
簡利
林有章
林知言
林理智 林壽惠 兼上14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惠玲
林紹楠
林忠鎰 林大偉 楊月英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嘉瑜 被告 林玟惠
陳宏濤 (JamesHongToLeeTan)
林雅惠 王舜模 王少伶
王尹志
張集仲 張集國
吳林瑩 如
林柏彥 林吉玲 閻林瓊華
林端如
林琪瑾 林宗毅 林書伃 兼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被告 林其頡
林常政 吳秀仔 林秀瓊 林振達 林振煇 兼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譯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游惠玲、游致顯、游雅瓏、游喜鈴為被告 游煥松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游煥松於本件起訴後之110年8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游惠玲、游致顯、游雅瓏、游喜鈴為被告游煥松之法定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茲因上開關係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