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銓(原名:邱彥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宥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5月,受刑人於民國103年9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復於105年2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①100年7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
103年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103年1月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前揭①至③之宣告刑,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7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3年9月2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9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