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慶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拾包(含包裝袋拾個,驗餘毛重共計玖點陸玖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東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毛重共計
9.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被告因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扣案之透明結晶10包(驗前合計毛重9.7公克,驗餘毛重共計9.697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0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就扣案毒品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0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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