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551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不宜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