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宗陳 即 鄭博文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他項權利証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債權証明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