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15日中午12時起至同年8月8日上午10時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10條第1項之吸食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94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96年2月1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