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 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新台幣伍萬伍
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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