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
原   告 天強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台灣總桓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坤南 即中南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十六萬三千九百零
   五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七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七十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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