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613,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97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