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65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進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613,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97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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