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藝夫指定辯護人許煜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三、(二)內關於「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