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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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梅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