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60號聲請人 張世芬 (即 張新富 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琇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6│├──┼───────────┼──────┼──┼──┤│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4│1│1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5│1│1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6│1│1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7│1│1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8│1│1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TD129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