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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