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鴻達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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