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 廖文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金木 、 廖蓬池 、 廖玉邁 、 廖秦毅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505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