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 廖文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金木廖蓬池廖玉邁廖秦毅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505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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