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東生林黃大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年度司拍字第364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一、補正確之 林黃光廷 繼承人姓名之書狀。二、提出林黃光廷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三、債務人 鈞麗 食品行之法定代理人名稱。」,此項通知函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法列明正確之林黃光廷之繼承人、債務人鈞麗食品行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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