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7號
原告 蘇郁鈞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
被告蘇 昱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計算式:1,700萬元+800萬元=2,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峻彬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街0號房屋)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