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民國93年11月19日(2)民國93年12月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
(2)1,15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17日止(2)自民國9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1)民國94年11月17日(2)民國94年11月30日。
(五)利息:(1)依照契約約定(2)無。
(六)遲延利息:(1)(2)依照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2)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2)即相對人。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7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4年2月15日。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共1,76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簡易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中縣│大安鄉│下大安││239│田│││2,617│74/252││├──┼───┼────┼───┼───┼───┼─┼──┼──┼────┼────┤││002│台中縣│大安鄉│下大安││239│田│││2,617│53/252││├──┼───┼────┼───┼───┼───┼─┼──┼──┼────┼────┤││003│台中縣│大安鄉│下大安││193-32│田│││4,166│74/252││├──┼───┼────┼───┼───┼───┼─┼──┼──┼────┼────┤││004│台中縣│大安鄉│下大安││193-32│田│││4,166│5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