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 陳伯提 被上訴人 李紹毅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06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面積合計520.92平方公尺=2,86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