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沅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檢察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即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6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為追加起訴,並於108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5日中檢達竹107偵26147字第1089035765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查;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6號案件,早已於
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4月16日宣判,有該案件判決書1件在卷可佐。足認檢察官是於該案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案追加起訴,依前揭說明,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追加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