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慈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易字第6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施慈宴被羈押至今,日夜思念家中母親及孩子,擔心不知渠等生活費是否無虞,亦擔心身體是否健康,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讓被告可工作賺取孩子學費及房子租金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另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於105年6月7日以105年中院麟刑緝字第408號發佈通緝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伊之前住在旅社,目前沒有工作,也未住在戶籍地,之後可以撥「 小美 」阿姨的電話通知伊,但伊不知道「小美」真實姓名,「小美」只是伊上班時認識的阿姨等語(參本院卷第71至72頁)。是被告既經通緝到案,且無工作、居無定所,甚無可供穩定聯絡之方式,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本件犯案情節,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另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然此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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