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4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泉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共三筆之欠款明細。
四、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1,100萬元部分,償還方式為每月
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惟本筆欠款未到期,依貴行授信條款之約定,對貴行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貴行通知或催告後,本筆借款可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關於本筆借款之繳息通知書或催告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