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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