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釋明下列事項:
(一)系爭三一○建號之增建建物,是否有獨立之出入口,可否與原來建物獨立分離使用?請檢附照片供參酌。
(二)被告與訴外人 劉茂宏 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所簽具之切結書(影本為被告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當庭提出,核與附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九三五號切結書正本相符),關於不動產標示欄所載「建號三一○」部分,是否即表示系爭三一○建號之增建建物?該建物是否早於被子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時即已存在,並且為抵押之標的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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