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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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
號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甲○○等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