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朝坤 (即 莊朝湧 之繼承人)、 莊朝銘 (即莊朝湧之繼承人)、 莊朝輝 (即莊朝湧之繼承人)、 莊慧珍 (即莊朝湧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莊盛榮 、 莊湯秋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