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21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寶珊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21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寶珊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