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9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蔡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