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原告 蔡京津 被告 張嘉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162號,改分:110年度簡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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