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2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張丞禮
陳眉瑄 劉美玲 鄧淑烜 被告 曾國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瑜